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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8保證人
A-28保證人 保證人,是指以自己之總財產,為他人債務作擔保之人,亦即民法第739條所謂之於他方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責任之人。換言之,所謂保證人的責任,就是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 按民法第742條之規定:「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故基本上,主債務人對於債權...
A-27法定代理人
A-27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係指依法律規定而有代理權之人,係代理權之一種,其代理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與本人。 下列三者為法律行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或或其所為之法律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一、無行為能力人(指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A-26代理人
A-26代理人 代理係指在代理權限內,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而直接對於本人發生效力之效力行為。 一、代理人須具備的要件有五: (一)代理權:代理權係指以代理人名義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直接歸屬予本人的權能、資格或地位。 (二)法律行為上的意思表示: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所為的意...
A-25轉租
A-25轉租 轉租,係指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契約關係成立或存續中,承租人將租賃物出租與次承租人使用、收益。轉租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一、合法轉租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非出租人有反對的約定外,則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則可將房屋一部分轉租於次承租人。 承租人經出租...
A-24非法使用
A-24非法使用 就租賃契約而言,承租人具有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權利。按民法第438條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承租人使用、租賃物之方法可分為: 一、約定方法: (一)承租人違反約定之方法而使用、收益租賃物時,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
A-23失火責任
A-23失火責任 承租人所負義務為應保管租賃物,保持該租賃物原有樣貌。租賃物因失火而滅失時,承租人須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所謂「重大過失」,是指欠缺一般人客觀上應有的注意義務。而民法第434條失火責任中,承租人只需因重大過失責任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是為保護承租人;相對於出租人,承租人在客觀認定上較為弱...
A-22善良管理人
A-22善良管理人 善良管理人乃指其注意義務在程度上係採抽象輕過失。所謂抽象輕過失,我國實務上之解釋說明有:「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行為人注意之程度,依一般社會上之觀念,認為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之人對於一定事件所能注意者,客觀的決定其標準;至於行為人有無盡此注...
A-21承租人主給付義務
A-21承租人主給付義務 一、支付租金的義務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給付義務,關係當事人利益甚鉅,分四點言之: (一)支付租金日期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 (民法第439條)。 (二)支付租金遲延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
A-20承租人
A-20承租人 承租人,係指在租賃契約中,享有租賃物財產使用權,並按約定支付租金於契約當事人另一方,並按契約約定,可有權占有及使用收益租賃物。 承租人的主給付義務是支付租金,並在租賃契約終止後,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之占有於出租人。 在租賃契約終止後,承租人應「回復原狀返還」租賃物。如租賃物有毀損、滅失...
A-19出租人留置權
A-19出租人留置權 留置權為擔保物權,債權人為保障本身權益而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未履行其債務前,有權不交還該物予債務人,其擔保範圍,應以債務之範圍為限。就不動產租賃行為而言,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可見不動產出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