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名詞小百科
最新消息內容整理中。
A-38公共基金
A-38公共基金 功 能:【名詞定義及解釋】 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居住使用】 關鍵字檢索:【費用分擔、使用權、管理費、公共基金】 所謂公共基金,是指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或起造人依規定繳納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例第...
A-37物業管理
A-37物業管理 功 能:【名詞定義及解釋】 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簽約過程、居住使用、租賃關係結束】 關鍵字檢索:【出租人、代理人、管理人】 物業管理,即指所有與不動產相關業務之管理,目的在於延續建築物或土地之壽命並促進其使用收益價值之極大化。由於物業管...
A-36區分所有權人
A-36區分所有權人 功 能:【名詞定義及解釋】 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居住使用】 關鍵字檢索:【使用權、公寓大廈】 區分所有,為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區分所有權人,係指擁有上述『區分所有』的所有權人。(簡...
A-35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
A-35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 功 能:【名詞定義及解釋】 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居住使用】 關鍵字檢索:【使用權、共用、專用】 一、共用部分 (一)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共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
A-34斡旋金
A-34斡旋金 斡旋金制度乃不動產交易市場長期實務運作下所形成私法契約之法律行為,在一般民間交易習慣係為請求中間人代為積極奔走協調所需之費用,由仲介業者自創,屬無名契約、非典型契約。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並避免不肖仲介業者利用掌握斡旋金之優勢地位,乃於90年5月10...
A-33不動產經紀業
A-33不動產經紀業 所謂不動產經紀業,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之公司或商號。是其業務範圍涵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以及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一、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
A-32仲介之報酬
A-32仲介之報酬 仲介報酬收取之標準,依內政部89年7月19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517號函修正,其計收標準如下: 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二、前述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
A-31仲介
A-31仲介 所謂仲介(即不動產居間),指的是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亦即與當事人約定,為他方報告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相關經濟行為之締約機會,甚或代理他方締約或履約;或受契約當事人雙方之委託,積極周旋於雙方之間為之說和,並於主契約成立時收取報酬。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2項規定,委...
A-30代理權
A-30代理權 代理權係指代理人無論是否經由原所有權人之授權,但以本身之行為作為特定標的物之特定法律行為的所有權人代表,代行所有權人之權利的表現。 代理權可分為以下二種: 一、有權代理: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為區分標準。有權代理係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為代理行為。 (一)意定代理:則由具有行為能...
A-29連帶保證
A-29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係保證人以自己之總財產擔保主債務人之債務,並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與不履行之責任;換言之,債權人毋庸先向債務人為清償之請求,即得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為全部給付,或併同起訴連帶保證人。由於連帶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依民法273條之規定,須當事人為明示之意思...
